2017年金浩茶油事件(三問金浩茶油致癌事件誰之責)
導讀:金浩茶油號稱中國茶油第一品牌,卻發生了含有致癌物質的新聞事件,不僅讓企業陷入信任危機,也令早就知情的監管部門面臨尷尬。湖南質監局聲稱自己“無權公布”;而國家質檢總局的回應也只寥寥幾句:“對于公眾近期廣泛關注的金浩茶油召回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問題,質檢總局正在進行調查,并歡迎媒體和社會公眾對質檢工作進行監督”。這其中不免讓人生疑,難以讓消費者信服。
盡管金浩茶油董事長已就問題產品事件做了公開道歉,輿論的矛頭也同時指向了權威部門——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該局副局長甘躍華近日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他的回應同時也隱藏了另外一個重要信息:至今未有任何公開表態的國家質檢總局在此次事件中是否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對于外界眾多的疑問,國家質檢總局昨天在接到記者采訪提綱后表態:總局正在進行調查。但是有專家仍表示,在此事件過程中,質檢總局有行政不作為的嫌疑。
疑問一
查處為總局風險監控中心交辦?
從今年初抽查出金浩茶油部分產品質量問題,之后的半年多時間里,此事一直未向消費者披露。對此,甘躍華稱,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質監部門可定期公開日常監控信息,包括企業行政許可、停產停業有關名錄、查處非法行為等情況。但查處金浩這個事情是國家質檢總局風險監控中心交辦的任務。按食品安全法第82條規定,對上級交辦的案件或食品安全信息,湖南省質監局沒有信息公開的權限,必須由國家統一公開發布。
甘躍華還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召回產品、通知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定責任主體是企業。質監部門履行召回工作的監管責任,督促、責令、處罰。政府有政府的責任,但不能越俎代庖。
按照甘躍華的說法,此事既然是國家質檢總局監控中心交辦的任務,從接到任務到事件被曝光,半年多的時間內,總局方面是否知曉自己交辦的任務的結果呢?
疑問二
湖南質監部門已向上級匯報?
直到現在,記者在國家質檢總局和衛生部門等官方網站查閱發現,政府方面還沒有任何一個部門“統一公開發布”金浩茶油的相關信息。不過,甘躍華卻稱:“我們曾向上級匯報過相關情況”。[page]
記者查閱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頒發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發現,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作為湖南質監局的上級單位,國家質檢總局是否真的收到了相關匯報呢?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82條還規定,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一) 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h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
按照上述相關法規,如果金浩茶油致癌事件屬于“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一部分,那么可以由質監部門公布;如果不是,則應當由相關衛生部門來公布。那么作為下派抽查任務的國家質檢總局在半年多的時間內是否通告了相了衛生部門,從而給消費者警示呢?
疑問三
總局是否應及時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質檢總局自己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還確定: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很顯然,金浩茶油此次事件應該屬于“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按照上述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完全可以發布相關安全信息。
但是如果按照2009年6月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則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不過記者昨天查閱公開信息發現,國家質檢總局并未因國家食品安全法的實施而公布2007年8月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已作廢的信息。
另外,記者昨天在質檢總局官網發現,質檢總局最近公布了啤酒、綠茶等食品的檢測信息,其中就包括不合格產品信息。
國家質檢總局
正在調查
9月7日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新聞辦的要求,記者將上述有關問題的采訪提綱通過傳真發給總局。昨天晚上9點左右,國家質檢總局方面給記者發來回應稱: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公眾近期廣泛關注的“金浩”茶油召回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問題,質檢總局正在進行調查。質檢總局歡迎媒體和社會公眾對質檢工作進行監督。[page]
專家說法
有行政不作為嫌疑
“如果確實應該及時公布卻沒有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那么質檢總局有行政不作為的嫌疑”,一位不愿具名的食品行業專家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據其介紹,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版權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您的支持與理解。